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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網址:http://www.keepon.com.tw/ActiveSite/request/200710/200710_RequestForm.asp

主旨:

  要求國家公園應將生態保護區入園管制之重點放在動植物與生態環境之保護,而非登山安全。並將山難搜救業務回歸消防署主導。

連署書內容:

  國家公園成立之後,為保護動植物與生態環境生態,設立生態保護區,然而有許多既有之登山步道亦被劃入其中。登山健行活動為一正當休閒活動,許多步道使用至今已有三十年以上的歷史。近年政府大力推廣登山健行活動,並在行政院農委會主導下,將現有之登山步道進行整合串連,成為「國家步道系統」,以利民眾走入山林,並藉由親身的踏查感動,進而愛鄉愛土。而其中的「中央山脈脊樑國家步道系統」與「雪山群峰國家步道系統」更有近三分之二位於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之內。由此可證,登山者進入生態保護區從事登山健行活動,自有其正當性。

  為了兼顧自然生態保育以及登山健行活動,並符合國家公園法第十九條:「進入生態保護區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之規定,國家公園公佈了生態保護區入園申請辦法。然而該辦法經過多年的實施後,我們發現它已明顯偏離生態保護的目的,反而以審核登山安全為首要要務,而近年的隨意「封山」更對登山健行活動造成了極大的戕害。因此我們強烈要求國家公園修改現行辦法,並提供下列原則供國家公園參考:

一、國家公園應將生態保護區入園管制之重點放在動植物與生態環境之保護,而非登山安全。

1、訂定每一登山路線合理之承載量,並於網路上公告。
2、在未達承載量上限時,欲前往登山的民眾於任何時候均可登錄或取消申請入 園,一旦登錄成功便視同許可。
3、玉山、雪山等特別熱門之山區,可以特別方案規範入園申請,以杜絕少數不肖隊伍強佔名額之事情發生。
4、對於登錄成功未辦理取消,又無故不入園者,國家公園得給予一定處分。
5、除非因生態保育之特別需要(如口蹄疫等),國家公園不得以安全等理由,停止入園之申請。
6、對於溯溪、探勘等不在登山步道上之活動,需向國家公園提出申請,由國家公園就該活動對生態環境之衝擊進行審核。而國家公園亦需提供平易之申請管道供民眾申請。
7、對於所有進入生態保護區的登山隊伍,進行生態教育以及保育宣導。

二、登山者需對自己的安危負責。然基於道義,國家公園雖有義務對生態保護區內發生之急難事件提供緊急援助,但無須承擔意外發生之責任。山難搜救業務回歸消防署主導。

1、國家公園於網站上提供路線難易程度與山區最新路況,供登山民眾參考。
2、若發生天然災害,依照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規定辦理。

三、國家公園法規定:「生態保護區區域內禁止興建一切人工設施。但為供學術研究或為供公共安全及公園管理上特殊需要,經內政部許可者,不在此限。」

  建議國家公園依照步道之性質,適度整修步道,並在適當地點興建避難性質之小屋,以利國家公園經營管理、或學術團體從事研究之用,此外亦可提供山友緊急避難時使用。

  終究一旦發生山難,搜救過程將對環境造成極大之壓迫,故適度之步道與山屋維護,將有效降低山難之發生,亦減少環境遭受破壞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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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ontsa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2) 人氣()